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
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此外,申请登记的商号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
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议企业在申请商号时,仔细审查上述禁止性规定,确保商号合法合规,避免因违反规定而产生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