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07条规定了 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遗失物的追回权
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如果遗失物被无处分权人转让给第三人,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费用支付与追偿权
如果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了所付费用,则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抛弃行为的效力
物权法107条还涉及抛弃行为,即权利人通过抛弃权利导致继受取得。这种取得是基于法律行为,而非原始取得,因此有效力问题。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权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