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遗嘱人具备遗嘱能力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正常。
遗嘱内容真实意愿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受胁迫、欺骗。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准则。
处分财产合法
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处分他人或国家集体的财产。
遗嘱应当为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形式合法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磁带应封存并由遗嘱人与见证人签名。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内容明确具体
遗产范围、处置方式、继承人要明确具体。
见证人要求
见证人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直接利害关系,并在遗嘱上签名盖章。
以上条件综合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