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院拒绝收治病人时,患者或其亲属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患者可以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反馈:
患者或其亲属可以向本地的医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此类行政机关作为医疗保健业监管主权者,有责任捍卫病患的法定权益。
向医院投诉科或事务中心提交申诉:
医院内部应设置相配套的反馈机制以应对患者及家属所面临的问题。患者可以向医院设立的投诉科或事务中心提交申诉。
拨打12320举报投诉电话:
患者可以拨打公共服务热线12320进行举报和投诉,可以举报至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卫生局等相关部门。
向医疗机构监管办或医疗协会递交申诉:
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或者当地的医疗协会递交申诉意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患者对于投诉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患者在投诉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证据和情况说明,以便于相关部门能够更好地了解情况并进行处理。同时,患者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